徵信調查台商包二奶

 

大陸包二奶大陸地廣人多,酒店的消費又比台灣便宜上許多。而大陸許多酒店或是聲色場所中的女人不同於台灣的女人,手段無所不用其極,為達目的不擇手段。最後,輕者,妻離子散。重者,家財散盡,家破人亡。大陸台商包二奶案件頻傳,大陸二奶調查部專營台商台幹調查,大陸二奶調查,除了有專業徵信人員派遣大陸之外,使用高科技的蒐證儀器跟蹤調查,讓您輕鬆掌握另一半的生活情況,及早預防、採取對策。

由於兩岸經貿交流頻繁,台灣地區人民赴大陸投資或工作者日趨增多,渠等長期身處大陸,離鄉背井,因不耐寂寞與誘惑,抑或為尋求生理與心理慰藉,導致「包二奶」的現象日盛,除造成嚴重的家庭徵信問題,甚至還逐漸衍生難解的後遺症。
所謂「包二奶」並非專有的法律名詞,一般是指有配偶的男性通過提供金錢等手段,較為長期地與一女性同居保持性關係的行動;也就是說,「包二奶」的特性,係男方已有「配偶」,並與另一女子「同居」。早期港商普遍在大陸內地金屋藏嬌,兩岸往來日趨熱絡之後,台商也積極加入「包二奶」的行列。
大陸在二○○一年通過修改《婚姻法》的決定,「包二奶」的行為不再是無法可管。台商在大陸常見的行為,態樣除了「包二奶」外,還包括重婚、婚外情與通姦等,《婚姻法》的修正,雖非針對台商而來,惟透過立法措施的規範與制裁,勢仍將對台商產生一定程度之警示效果。綜觀大陸相關法律的內容,與台商較切身有關的部分,主要包括:
大陸在《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設有關於「重婚罪」之規定,凡是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都構成重婚罪,可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特別需要注意的是,依《婚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重婚者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另依《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有配偶的當事人重婚,其配偶未提出控告者,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向檢察機關檢舉。
綜上所述,可以瞭解重婚在大陸地區屬公訴罪,除配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告訴外,其他有權機關亦可主動依法處理,不再是「民不舉、官不究」的非告訴乃論。台商在大陸若有重婚享「齊人之福」的情事,在台之元配除可隔海促請大陸公安機關及檢察機關透過公權力協助偵辦,相關機關亦可主動出擊,徵信切不可再心存僥倖。
除此之外,重婚者還必須承擔民事責任,因為大陸《婚姻法》不僅規定重婚之後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之間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且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後婚姻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交由當事人協定處理,若協定不成時,則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但其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前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另當事人因重婚關係所生之子女,適用該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之權利。故已婚台商應注意,在大陸之重婚行為若經法院認定成立,不僅後婚姻無效,且將不得再與重婚對象同居;重婚之原因若可歸責於台商隱匿在台已婚之事實,則依據「過失賠償制度」,其在大陸之置產,部份可能被迫歸重婚對象所有,若生有子女,亦須負擔撫育責任。其後果與代價,值得台商警惕。
台海大陸包二奶彙整了許多- 台商在大陸經商與包二奶等狀況分析,讓台灣配偶與子女更了解這些狀況與法律,當面臨問題時才能做出正確的回應,並且保護自己及孩子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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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http://xn--vuqs99a.twok.tw/item-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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